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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无论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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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3 15: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在《刑法》中,定义14周岁以上女性为妇女,未满14周岁的女性为幼女,未满14岁的男女称为儿童。虽然,在我们的日常认知中,“妇女”与“幼女”年龄应该相差很大。但是,在刑法上,“妇女”与“幼女”的距离只差一个14周岁生日。
  2. 14岁是一个十分重要也很危险的年龄,因为从这一年龄开始,人们将可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法、刑法上的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4-16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刑法》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且对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其发生了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原因在于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缺乏对于性的认知,那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孩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4. 与未满1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无论男女!
  5. 某初中一女教师,因为离异多年,在一次给一名男学生单独补习时,对对方产生了好感,后经刻意引导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多次借补习为由,在女教师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由于男生无心学业,导致学习成绩一路下降,终于引起了父母的注意,出于对儿子的关心两人偷偷翻看了儿子的聊天记录,才了解了真相,后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
  6. 最终,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女教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女性(其中也包括幼女),而学生是一名男性,所以女教师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8. 有人认为既然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那么黄某与未满14周岁的男性发生关系,也应该属于强奸罪。
  9.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猥亵罪则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成为犯罪对象。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猥亵罪则不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强奸罪的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是未成年人,或者犯罪主体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罚可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那么,未满14岁女生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否也构成犯罪呢?那是必然。
  11. 与未满1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无论男女!
  12. 2022年11月,犯罪嫌疑人韩某与被害人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自称17岁,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23年3月,被害人将自己真实年龄13岁告知韩某,并出示了身份证照片。后来,二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13.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其多次实施奸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4. 2023年8月,检察院以韩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9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15. 韩某认为,是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不存在强迫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16.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未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自愿,也构成强奸罪。
  17. 与未满1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无论男女!
  18. 相关案例(来源:重庆政法)
  19. 基本案情
  20. 一、2020年至202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化名)采用给零花钱、玩手机等方式,引诱并奸淫三名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猥亵二名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其中四名被害人系农村留守女童。
  21.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农村留守女童多人,性侵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处,依法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2. 二、被告人张某(化名)系被害人陈某(化名)继父,其明知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019年暑假期间,张某在家中二次奸淫陈某。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在家中、经营的门市内等处,采取抚摸隐私部位以及播放淫秽视频给陈某观看等方式多次猥亵陈某。
  23.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被害人继父,违背人伦,二次奸淫与其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被害人,并长期猥亵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4. 三、2015年暑假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化名)以提供手机玩耍、赠送手机等财物为诱饵,或以曝光拍摄的猥亵照片和视频、远程锁定手机、编造虚假社会关系相威胁,采取亲摸隐私部位或发送、播放淫秽视频等方式,长期、持续对多名男性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并拍摄大量不雅照片和视频。
  25.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恶劣手段,多次对多名儿童实施猥亵,长期、持续采取胁迫或其他手段,对多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制猥亵,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26. 四、王某(男,19岁)与赵某(女,13岁)在酒吧相识。
  27. 当时,赵某向王某谎称自己17岁。在喝过酒后,赵某随王某到朋友家借宿,赵某主动将自己和王某的衣服脱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28. 之后,王某与赵某发展为情侣关系。
  29. 两人与双方家长见面,王某经常在赵某家居住,二人经常发生性关系。数月后,赵某告诉王某自己的真实年龄是13周岁,对法律知之甚少的王某继续与赵某发生性关系。
  30.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强奸罪并提起公诉。
  31. 鉴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2. 因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3. 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一般处在接受小学教育的阶段,社会关系简单,外在幼女特征相对较为明显。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4.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5.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36. 与未满14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均构成犯罪,无论男女!
  37. 法律法规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9.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0.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1.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42.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43.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4.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45.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46.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7.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8.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49.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50.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1.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2.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53. 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54.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55.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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