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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感染艾滋,婚后想经过人工授精要孩儿,行吗?【律师专栏 |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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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07: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CTV律师来了(微X号:CCTVlsll)

专栏

律师

邓利强 律师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

《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2019年初,小赵和妻子小王因“不育症”到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

在与大夫的沟经过程中,她们夫妇期盼能够借助捐献者的精子以人工授精的方式进行辅助生殖治疗按照临床治疗程序,夫妇双方进行了治疗之前的各项检测

在等待检测结果时期,小赵独自到生殖中心告诉接诊大夫,在没结婚之前就晓得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自己本不想结婚,然则迫于家庭长辈和社会的压力,最后还是闪婚。婚后他与妻子都是工具避孕,以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这次需求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治疗助孕,一是为了满足父母想要儿孙的愿望,想给妻子一个做母亲的机会。

小赵说,妻子并不晓得他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哀告大夫为他保密,不要告诉妻子。

大夫暗示,类似的状况在该院是第1出现,他会意见科室专家召开会议进行病例讨论,在医院会议讨论结果正式颁布之前,他会暂时为小赵保密。

几天后的检测结果表示,小赵精液常规化验完全正常,但艾滋病的检测确实呈现阳性;妻子小王一切正常。

为防止夫妇之间感染的可能性,大夫又先后意见小王进行了4次艾滋病抗体检测,虽然结果都是阴性,但小王很是疑惑。尽管如此,望子心切的小王还是向大夫提出,她其实是期盼能够用丈夫的精子实施试管婴儿技术助孕。

与此同期,在大夫意见下,医院根据诊疗规范和关联流程召开了院伦理会议,就是不是对小赵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对其妻子进行保密以及对小赵和小王接下来的治疗方法进行讨论。

大夫是不是应对妻子保密

丈夫患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状况呢?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除了个别省的地区条例外,法律条文对大夫在执业过程中,发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后,是不是应向其配偶进行通知知道指点性规定。

针对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守护和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守护是两种权利的冲突,通知与否是在法律关联条文的指引下结合病例状况进行的伦理判断和价值取舍。

按照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大夫有义务守护病人的隐私。感染艾滋病病毒属于小赵的隐私,大夫当然有义务守护小赵的隐私权,不泄密这一病情。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了未经自己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关联信息

然则,若大夫任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自动判断是不是通知配偶,则其配偶极有可能被感染,这种状况是对健康一方健康权的侵害。

同期,小赵和小王的病例又拥有特殊性,即小赵和小王是做为一个整体来医院就诊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夫妇二人同期是医院的病人小王拥有病人家属和病人的双重身份。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按照诊疗规范和流程,除了对小王以小赵家属的身份进行通知外,还应对小王以病人的身份对其进行与小赵同等的通知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诊疗过程中,大夫通知的内容包含病人的病情和医疗办法因此呢医院认为有必要将小赵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状况向其妻子通知

医院能够对小赵和小王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吗?

按照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含 “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夫妇二人在诊疗初始时,一起大夫提出的借助捐献者精子实施人工授精助孕,和妻子小王单独向大夫提出的试管婴儿助孕,便分别属于这两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每一类技术都要对应必定的适应症,非常遗憾的是,小赵不属于不育症人群范畴,她们不可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接受试管婴儿技术治疗。

而小赵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属于男方身患遗传性疾患的情形,不可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供精人工授精治疗。因此呢按照法律和诊疗规范的规定,院方认为不能向夫妇二人供给人类辅助生殖治疗。

最后,院方伦理委员会按照讨论结果并综合思虑守护家庭稳定等原因,决定首要单独联系小赵,意见他尽早如实向妻子通知感染艾滋病病毒这一状况

倘若小赵仍有顾虑保持不向妻子通知,则院方会在夫妇二人一起来院时,首要通知她们不可进行辅助生殖治疗,并寻找有利的机会、以恰当的方式向小王通知小赵患艾滋的实质状况同期会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小赵、小王家庭的影响。

同期,院方暗示日前HIV抗病毒治疗成效明显,抗病毒治疗后,自动怀孕并不是梦。从医学的方向而言,针对艾滋病病人的辅助生殖治疗确实存在很大的危害和不确定原因

日前国内用于临床辅助生殖技术的实验室,几乎都不具备为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供给技术服务的要求。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由于身患疾患而被迫被掠夺享有平等的辅助生殖治疗的机会,这显然不可得到法律和伦理上的支持。

这里,笔者呼吁,是不是能够经过修改现行规定或创立高级别实验室等方式,推进艾滋病人群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让艾滋病人群平等的享有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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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张溪宸/赵天(实习)

审稿:李小贝/蒋林芝

终审:汤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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